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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解”劳务派遣

发布日期:[2018-08-09]   

关于劳务派遣,又称 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等。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随着2008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到20137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正式以合法的方式进入我们的劳动生活。作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打破传统劳动关系的新型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是知识经济下新型劳动分工的体现,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社会的劳动资源,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几年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出现了一些与立法本意相勃的现象;使得劳务派遣制度的消极影响在滥用中暴露无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此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告知义务、工资支付义务、禁止收费义务。另外,实践中由于贫困的地区,劳动力往往过剩,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从贫困地区招收劳动者,派遣到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从用工单位处拿的是按经济发达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而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则按照贫困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利用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工资标准差别大,赚取其中差价,侵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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