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关系存在人身依附性,劳动单位的用工责任异常沉重。因此许多单位试图通过劳务派遣来降低自己的用工风险,但是劳务派遣制度本身受到人数比例、工作岗位“三性”以及同工同酬的多重限制。因此为了规避劳务派遣的各种限制及潜在的连带责任风险,将一定的工作量外包确实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实施劳务外包,企业将集中资源到核心业务上, 劳务外包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企业有限资源的作用,加速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反应能力,促进企业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能力,创建和保持长期竞争优势,并能达到降低成本,实现企业轻资产经营的目的。
劳务外包本质上可以被定性为一种加工承揽,既承办方以一定的工作成果对发包方承担责任。现行规范要求承包方具有独立完成工作成果的生产资料,否则就可能被定性为以劳务外包的虚假形式来掩盖非法劳务派遣的实质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劳务派遣转型过程中劳务外包,尤其是岗位外包、劳务外包迅速增加,出现了大量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因此通过2015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司法解释草案第118条对真派遣假外包进行规范:“用人单位将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其他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双方为劳务派遣关系: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发包方决定或控制;
(二)生产工具、原材料由发包方提供;
(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范围与承包的业务没有关系;
(四)其他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的情形。”所以,必须注意劳务派遣转型业务外包的法律风险。
为了达到法定的要件同时降低承包方的成本,发包方完全可以将原有的工作场地及工作设备等生产资料以极低的价格出租给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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