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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务派遣的核心是落实“三性”

发布日期:[2016-09-20]   

    同考核、同绩效、同发展、同培训、同晋升,对于占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员工总数21.54%的劳务派遣工来说,“同工同酬”、“同岗同权”已经成为现实,部分劳务派遣制员工收入甚至高于同岗位劳动合同制员工。

  企业能够如此厚待劳务派遣工,按说,是值得赞许的。不过,还是免赞为好。“同考核、同绩效、同发展、同培训、同晋升”以及参加工会、当职代会代表等等,都不属规范劳务派遣的核心问题。规范劳务派遣的最核心问题,是必须“三性”规定。如果在这个要害的问题上违规,上述种种“厚待”,都不过是旨在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打马虎眼,企图以欺骗术忽悠劳动者,亵渎法律。

  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就明文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许多单位之所以肆无忌惮、明目张胆地大量滥用劳务派遣,是因为他们“揣着明白装糊涂”,钻法律未对“三性”明确界定的空子,明明是固定岗位用工,却诡称是临时性用工;明明是主营性岗位用工,却诡称是辅助性用工;明明是长期性岗位用工,却诡称是替代性用工。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三性”做出具体的便于操作的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性”规定是鉴别使用劳务派遣合法与否的硬杠和底线,违反这个硬杠、超越这个底线,即便用工单位对派遣工的待遇再好再周到,那也是违法的;那也是剥夺劳动者被录用为正式员工的严重的侵权行为。莫说使用21.54%,哪怕只用一人,也是违法的,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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