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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义务?

发布日期:[2018-07-23]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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