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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条例5月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04-04]   

    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162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5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为五章三十条款,其中明确指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的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养老金入市的问题,《条例》也明确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重大投资项目加强风险评估

  在管理运营方面,《条例》特别强调了对重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国务院批准”这一前提条件多次在《条例》中出现,也突出了政府对于全国保障基金的重视程度。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截至2015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2000年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条例》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两会期间,“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也深受代表和委员的关注,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中也特别指出:“社会保障基金是充裕的,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框架下,可以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

  建立健全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条例》中明确规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及禁令,并建立了健全的监督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审计,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还特别将法律责任单独列为一章写入《条例》,指出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也突出了国家打击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与信心。

  此次《条例》的发布意味着社保基金投资相关条例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得到提高,社会各界关注的社保基金资金来源、投资范围、监督管理等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落实,条例执行将真正实现“有规可依”,下一步,养老金入市也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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