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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发布日期:[2016-07-13]   

 2015年8月2日获悉,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鼓励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比例在7%()以下的企业,可提高23个百分点。

   根据《关于提高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7%()以下的企业,可提高23个百分点;缴存比例为8%11%的企业,可提高12个百分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提高缴存比例,最高可按12%的比例缴存。

   若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暂时无法提高缴存比例,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分支机构说明原因,经调查核实,可暂缓提高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存比例处于5%12%,属于政策规定范围以内,这次调整并非强制措施,而是对企业的一种鼓励与倡导,是指导性政策。”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也是首次发文倡导企业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将鼓励、监督企业为职工缴公积金,以能更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了解到,本次调整范围涵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等企业。按照企业所在地分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分支机构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此外,为方便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城区(市直、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备案流程,由原信贷科也已调整为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受理。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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